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就业援助工作,协调解决就业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