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就业援助工作,协调解决就业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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