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四条 本市就业援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就业困难的城乡劳动者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市倡导就业困难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自主择业,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