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科技与产业支撑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科技与产业支撑 第三十九条 本市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行建筑拆除和建筑垃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以及再生产品使用一体化实施。处置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建筑工程概预算。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相关要求选用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再生产品。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相关要求选用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