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科技与产业支撑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科技与产业支撑 第三十八条 本市推进绿色建材认证与结果采信,定期发布产品信息与应用情况,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