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