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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