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检测、鉴定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3个月至9个月。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测、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暂停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