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