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