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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