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在3日内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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