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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