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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