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或者使用说明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