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双方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