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