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出具撤销保函申请书或者返还保证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