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