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二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