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实施监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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