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六十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等,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在担保保险、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评奖评优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