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六十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其他建设单位参照前款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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