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
鼓励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
鼓励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