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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