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