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