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