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各阶段验收方案。
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