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试运营,出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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