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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