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