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