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