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应当予以优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