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八条 应征公民经征兵体检、政审合格后,因名额限制未被征集入伍的,一年内各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招生等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录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