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北京市公民兵役证》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l至3倍罚款。涂改、伪造和变造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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