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对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