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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