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和信用激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制定。
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和绩效评估制度,并以此作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荣誉证书。
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和绩效评估制度,并以此作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