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市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有需要时,有权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有需要时,有权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