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场、车站、医疗机构、博物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构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对接平台,方便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群众提出志愿服务需求,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