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规范,开展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推动基层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发应急救援类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接受统一的应急指挥协调。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规范,开展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推动基层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发应急救援类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接受统一的应急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