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二)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三)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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