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代履行拆除的,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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