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置标语宣传品或者设置标语宣传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拒不改正,符合代履行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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