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置的车身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二千元处以罚款。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