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公交候车亭五千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