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或者在非公共汽电车车身上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五千元处以罚款。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