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或者运行时间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关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