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实施监督管理,可以询问、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资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涉嫌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及时消除传播影响的措施。